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
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工作部署,指導和規范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信用評價工作,推進工程造價咨詢行業信用體系建設,規范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從業行為,完善行業自律,促進工程造價咨詢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關于推進行業協會商會誠信自律建設工作的意見》(民發〔2014〕225號)、《關于進一步推進工程造價管理改革的指導意見》(建標〔2014〕142號)、《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文件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信用是企業履約能力、履約意愿、歷史信用記錄等的綜合反映。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信用評價,是指遵照相關法律、法規,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和方法,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基本情況、經營管理、良好行為及不良行為等開展評價、確定信用等級及對信用信息進行記錄、發布等的活動。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以下簡稱“中價協”) 對單位會員中自愿參加信用評價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信用進行評價及監督管理。
第二章 信用評價組織
第五條 中價協負責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信用評價的組織和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各省級工程造價行業協會及中價協各工作委員會進行實施。
第六條 各省級工程造價行業協會及中價協各工作委員會是信用評價的初評機構,負責本地區、本行業信用評價的初評、上報及相應的監督、核查等工作。中價協負責評價結果的確認和發布。
第七條 各省級工程造價行業協會可將信用評價的初評工作交由各地市級造價行業協會具體實施,省級工程造價行業協會及中價協各工作委員會負責信用評價工作的評審和上報。
第八條 信用評價應設立信用評價工作組,負責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信用信息的采集、核查、評分、公示、發布、評價資料的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三章 信用評價的依據和原則
第九條 信用評價工作的依據:
(一)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
(二)行業規范性文件、規定及標準等;
(三)政府有關部門和工程造價行業管理機構及行業協會的表彰、獎勵、專項檢查、核查、抽查結果等;
(四)已生效的判決書或仲裁裁決書;
(五)已生效的行政或司法機關的處罰決定書;
(六)工程造價咨詢統計報表制度;
(七)各級工程造價咨詢監管系統中的有關信息;
(八)企業在住建部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地市主管部門和中價協各工作委員會系統中上報的相關數據;
(九)企業在各級政府機關或部門的信用檔案信息;
(十)企業從業人員在各級政府機關或部門的信用檔案信息;
(十一)其它相關信用信息等。
第十條 信用評價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一)獨立、客觀、公正、科學;
(二)政府引導、行業自律、社會監督;
(三)社會需求和行業發展導向相結合;
(四)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減輕企業負擔;
(五)能力與信用相結合;
(六)企業自愿。
第四章 信用評價標準
第十一條 信用評價采用百分制對評價內容進行評分,評價內容分為基本情況及經營管理得分、良好行為加分和不良行為扣分等。其中:良好行為加分限額10分,不良行為扣分不限額。
本辦法所稱良好行為,是指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工程造價從業活動中遵守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標準及相關文件的規定,行為規范,誠信經營,自覺維護市場秩序,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受到各級人民政府、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等相關政府部門、造價行業管理機構及造價行業協會等的表彰、獎勵和表揚等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不良行為,是指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工程造價從業活動中違反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標準、執業行為規范及相關文件的規定,受到司法判決或受到各級人民政府、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等相關政府部門、造價行業管理機構等的行政處罰、通報批評、責令整改、約談等,或受到投訴舉報被查實等的行為,或違反行業自律規定受到行業協會懲戒或通報的行為。
第十二條 基本情況及經營管理得分評價項滿足或超過要求的,評價時按項計分,每項得分不超過該項得分滿分;基本情況及經營管理得分評價項不滿足要求或違反相關規定的,評價時按項扣分,每一評價項的扣分不超過本項扣分限額;良好行為加分和不良行為扣分分別按附件3和附件4的加分和扣分標準評價。
良好行為和不良行為的有效期一般規定為三年。各省級評價機構也可結合具體情況確定良好行為和不良行為有效期,但不良行為有效期不應低于其相關處罰期限。
第十三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信用等級分為AAA、AA、A、B、C三等五級。
AAA表示信用很好,綜合能力很強, AA表示信用很好,綜合能力強,A表示信用好,綜合能力較強、B表示信用一般, C表示信用較差。
第十四條 信用評價實行評分制,評價結果采用按分值區間確定的原則,信用等級實行動態評價、動態管理。
第十五條 信用等級根據信用評價標準得分結果確定,信用等級與信用評價得分對應關系如下:
序號 |
信用等級 |
評價得分 |
備注 |
1 |
AAA |
≥80 |
|
2 |
AA |
70~80(不含) |
|
3 |
A |
60~70(不含) |
|
4 |
B |
50~60(不含) |
|
5 |
C |
<50 |
|
第五章 信用評價要求
第十六條 參評企業應為中價協單位會員,且取得營業執照1年(含)以上。
第十七條 參評企業應在中價協統一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信用評價系統上提出申請并建立檔案。
第十八條 信用評價工作實行動態評價,新申請評價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根據中價協相關工作通知要求的時間上報申請,已取得信用等級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可隨時更新相關信息。
第十九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申請信用評價,必須包含其所有的分支機構,分支機構的良好行為和不良行為納入其所屬法人企業評價。
第二十條 省、市信用評價機構如派員到參評企業現場核實,應成立工作小組。
第六章 信用評價內容
第二十一條 信用評價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況:人員結構、各類組織等;
(二)經營管理:經營能力、管理能力、教育培訓、信息化、文化建設與社會責任等;
(三)各地自主評分或自定義評價項:社會評價、成果質量等;
(四)良好行為和不良行為:良好行為加分、不良行為扣分。
第七章 信用評價程序
第二十二條 中價協負責信用評價系統的開發、運行和維護,確保信用評價系統運行可靠、信息共享、數據安全。
第二十三條 中價協根據信用評價工作的布置和要求,將其信用評價系統對各省級評價機構及中價協各工作委員會和地市級評價機構開放相應的初評和評審權限。
第二十四條 參評企業自愿申請信用評價。首次申請信用評價的企業應在中價協信用評價系統上注冊,并在線填報有關信用評價的相關信息。
第二十五條 信用評價工作開始后,評價系統自動從工程造價咨詢統計報表系統、造價咨詢企業和造價工程師管理系統、會員服務系統等獲取相關數據并自動對相應評價指標賦分。
不能從以上系統中獲取的指標或從以上系統中獲取的指標不完整、不準確的,由參評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在系統中自行填報,并準備相應的基礎資料備查。
第二十六條 信用評價工作組對其認為需要到參評企業現場核實的評價內容,可派遣信用評價工作小組到現場進行核實,根據實際核實情況進行評分,企業應予配合。
第二十七條 良好行為和不良行為。良好行為和不良行為可由各參評企業、各級信用評價機構錄入,并在信用評價系統上及時更新。各級信用評價機構按信用評價標準的規定,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信用評價得分進行加分和扣分。
良好行為和不良行為具體內容詳見本辦法附件3和附件4。
第二十八條 初評結束后,初評機構在系統中確認,系統自動將初評結果上傳上級評價機構。
第二十九條 省級信用評價機構對初評結果進行復核、評審,并將評審結果上傳中價協。
第三十條 中價協收到省級信用評價機構的評價結果,經確認無誤后形成最終評價結果。
第三十一條 中價協公示評價結果。中價協將最終評價結果在中價協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10個工作日。
公示期內接受投訴、舉報及異議申請,并按規定的流程進行處理。
第三十二條 對評價結果有異議的企業可向評審機構申請復核,評審機構收到復核申請后組織復核,應將復核意見告知申請復核的企業并報中價協。
第三十三條 中價協公布評價結果。中價協對經公示無異議的企業信用等級向社會發布。
第八章 信用等級管理
第三十四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信用等級實行動態評價,動態管理,每評定周期末中價協向社會發布的信用等級記入歷史信用記錄。
第三十五條 中價協、省級地方協會和中價協各工作委員會應結合行業自律、質量檢查等制度加強監督檢查,強化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動態管理,及時查處不良行為,進行行業懲戒,并在中價協信用信息平臺予以公布,信用評價機構根據各級信用平臺公布的結果,定期調整信用評價分值及相應信用等級。
第三十六條 已取得信用等級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如發生名稱變更、分立或合并等重大變更的,應及時更新信用評價系統內信息。
第三十七條 取得信用等級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發生嚴重不良行為的,中價協應給予降低信用等級處分。本條所指嚴重不良行為包括:
(一)企業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因本企業職務行為受到刑事處罰或嚴重的行政處罰;
(二)企業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受到行業協會 公開譴責懲戒;
(三)企業出借、借用資質等級證書進行投標或承接造價咨詢業務;
(四)企業提供虛假評價材料或拒絕接受造價行業管理機構監督檢查,情節嚴重,經查屬實;
(五)有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業規定的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八條 被降低信用等級的企業由中價協在信用評價系統中進行及時調整,各級造價行業協會在雜志(包括自辦刊物)、報紙、網站等新聞媒介予以公布。
第九章 信用等級應用
第三十九條 中價協信用評價系統向社會公開,提供實時查詢,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條 各級造價行業協會應通過雜志(包括自辦刊物)、報紙、網站等新聞媒介將其評價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信用等級對社會宣傳。
第四十一條 被評價企業動態信用分值、信用等級及特色專業能力、各項信用記錄可在信用評價系統實時查看,往期信用等級及能力也可在系統上公開查詢。
第四十二條 信用評價結果的運用:
(一)根據需要上報政府信用管理相關部門;
(二)與政府其它職能部門及銀行、保險機構等共享;
(三)企業對社會公眾進行宣傳;
(四)鼓勵社會主體在委托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時使用本評價結果作為重要評價指標之一;
由于信用等級是動態的,社會主體在使用信用等級作為招標或直接選取造價咨詢企業指標的,應明確信用等級的時點;
(五)公布參評企業的造價咨詢項目專業特色,供社會主體選擇造價咨詢中介機構時參考;
(六)各級評價機構對其評價的信用等級高、能力范圍廣的企業,給予以下激勵措施:
1.在雜志(包括自辦刊物)、報紙、網站等新聞媒介刊登宣傳;
2.給予更多機會參與造價行業管理機構或協會組織的調研、學術研究等活動;
3.減少監督檢查的頻次;
4.向需求單位推薦。
第十章 監督和管理
第四十三條 申請信用評價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對申報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對因提供虛假材料引發的一切后果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十四條 參評企業在中價協信用信息平臺已建立的信用檔案內容與申報內容有差異的,以信息平臺記錄的信息內容作為評價依據。出現重大差異的,查實后進行修正,并對填報企業虛報、瞞報的不良行為進行處理。
第四十五條 對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企業,可向省級評價機構或中價協實名書面提出申訴,并提供書面證明材料。
第四十六條 信用評價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七條 各級評價機構對其信用評價工作的真實性和公正性承擔責任,并接受上級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四十八條 參加信用等級評價的工作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不得徇私舞弊。
參與評價工作的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責令其改正;在工作中玩忽職守、弄虛作假、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提請相關單位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價協組織制定,各級造價行業協會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五十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包括自治區、直轄市;所稱“地市級”,包括自治州。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價協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9年8月20日起施行,《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信用評價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