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價協〔2012〕020號)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發布《關于發布《建設工程造價鑒定規程》的通知》
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
中價協[2012]020號
關于發布《建設工程造價鑒定規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造價管理協會及中價協各專業委員會 :
為規范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開展工程造價鑒定業務活動,提高鑒定程序管理質量和業務成果質量,我協會組織有關單位編制了《建設工程造價鑒定規程》,編號為 CECA/GC 8-2012,現予以發布,自 2012年12月1日起試行。
本規程由中國計劃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
2012年 7月 19日
前 言
為規范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及其咨詢人員的建設工程造價鑒定活動,保障鑒定成果質量,依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組織有關單位制定了《建設工程造價鑒定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
本規程的主要內容包括:總則,術語,回避,鑒定準備工作與取證,舉證資料的交換、質證和現場勘驗,鑒定,檔案管理等。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和工程造價咨詢人員在承擔建設項目工程造價鑒定及其延伸引起的工程經濟鑒定業務時,應認真按照本規程的有關要求執業和從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造價管理協會及中價協各專業委員會可以依據本規程對工程造價鑒定的程序和成果進行檢查。
本規程由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負責解釋。來信請寄:100839,北京市海淀區三里河路11號,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科研信息部。
本規程的主編單位、參編單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審查人:
主編單位:湖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
湖北省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協會
參編單位:北京希地環球建設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中建精誠工程咨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惲其鋆 胡曙海 吳青山 華樺 金鐵英
主要審查人:吳佐民 謝洪學 王建忠 王紅松 陳光云 丁建勇 張正勤 袁大祥 劉 嘉 張允明 袁華之 舒 宇 李江帆 曾 倩
1 總 則
1.0.1 為規范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及其咨詢人員的建設工程造價鑒定活動,嚴格鑒定程序,提高工程造價鑒定成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制定本規程。
1.0.2 本規程適用于建設工程造價鑒定活動。
1.0.3 工程造價鑒定活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 合法性原則;
2 獨立性原則;
3 公正性原則;
4 客觀性原則。
1.0.4 承辦工程造價鑒定業務的鑒定機構(以下簡稱鑒定機構)必須是按照《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取得了工程造價咨詢資質的企業。
1.0.5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接受國家、政府等有權機關的委托開展鑒定活動,超出資質等級許可出具的鑒定意見書無效,并應承擔相應責任。
1.0.6 鑒定機構中主辦工程造價鑒定的人員(以下簡稱鑒定人員)必須是按照《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注冊于該鑒定機構的執業造價工程師,但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受過開除公職處分的人員,不得從事鑒定業務。
1.0.7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鑒定受托人應不受理其業務:
1 委托事項的用途不合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
2 委托事項超出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的;
3 委托事項超出本企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資質等級范圍的;
4 對鑒定要求不符合本行業執業規則或者相關技術規范的;
5 委托事項超出本企業專業能力和技術條件的;
6 當事人對委托事項不配合,導致鑒定不能進行的;
7 不符合本規程第1.0.8條規定的;
8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情形的。
對于不予受理的,鑒定機構應向委托人說明理由,退還其已提供的所有資料。
1.0.8 鑒定受托人在鑒定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終止鑒定:
1 發現委托事項的用途不合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
2 發現委托事項超出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的;
3 發現委托事項超出本企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資質等級范圍的;
4 發現鑒定要求不符合本行業執業規則或者相關技術規范的;
5 發現委托事項超出本企業專業能力和技術條件的;
6 當事人對鑒定受托人發出威脅,導致鑒定不能進行的;
7 委托人對委托事項不配合或不履行應盡的責任或義務,導致鑒定不能進行的;
8 因不可抗力致使鑒定無法繼續進行的;
9 鑒定委托人撤銷鑒定委托或者主動要求終止鑒定的;
10 鑒定受托人無法預收到鑒定費用的;
11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情形的。
終止鑒定的,鑒定機構應當書面通知委托人,說明理由,并退還鑒定材料。
終止鑒定的,鑒定機構應根據終止的原因及責任,酌情退還有關鑒定費用。
1.0.9 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在承辦工程造價鑒定工作中除應符合本規程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標準的規定。
2 術 語
2.0.1 工程造價經濟糾紛
建設項目在建設階段有關利益方之間的工程造價紛爭,以及由此延伸而引起的經濟紛爭。
2.0.2 工程造價鑒定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接受國家、政府等有權機關或機構的委托,對糾紛項目的工程造價以及由此延伸而引起的經濟問題,依據其建設工程造價方面的專門知識和技能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
2.0.3 舉證資料
當事人按鑒定機構的要求提交或主動提交與本項目鑒定有關、尚未經當事人質證的資料,稱為當事人提交的舉證資料。鑒定委托人向鑒定機構轉交,但要求鑒定機構對資料有效性進一步認定的資料稱為鑒定委托人轉交的舉證資料。
2.0.4 鑒定資料
鑒定委托人向鑒定機構交付、能直接用作鑒定依據的資料稱為鑒定資料;當事人向鑒定機構提交的舉證資料,經過當事人之間交換、確認、質證后才可用作鑒定依據,也稱為鑒定資料。
2.0.5 鑒定意見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對受托鑒定糾紛項目作出的鑒定意見書及補充鑒定意見書、說明等統稱為鑒定意見。
2.0.6 鑒定結論意見
鑒定意見中應含有結論性意見,鑒定結論意見可包括:可確定的部分意見,無法確定的部分意見。
2.0.7 鑒定委托人
本規程中定義的鑒定委托人是指有權委托工程造價鑒定的國家機關或機構。
2.0.8 鑒定機構
本規程中定義的鑒定機構是指接受紛爭項目工程造價鑒定業務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
2.0.9 鑒定人員
本規程中定義的鑒定人員是指鑒定機構中接受紛爭項目工程造價鑒定業務委托的自然人。
2.0.10 當事人
本規程中定義的當事人是指建設工程造價紛爭項目中的各方法人或自然人。
3 回 避
3.0.1 鑒定機構或鑒定人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未自行回避,鑒定委托人、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要求其回避的必須回避:
1 是本糾紛項目的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是當事人、代理人近親屬的;
2 鑒定機構、鑒定人員與本糾紛項目有利害關系的;
3 擔任過本糾紛項目的證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咨詢人、咨詢機構的;
4 與本糾紛項目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鑒定公正的;
5 私自會見本糾紛項目的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請客送禮的。
3.0.2 糾紛項目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向鑒定委托人提出鑒定機構或鑒定人員應當回避的,由鑒定委托人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鑒定機構應接受鑒定委托人作出的決定。糾紛項目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向鑒定機構提出鑒定人員應當回避的,鑒定機構應接受其申請并根據實際情況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如糾紛項目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不接受鑒定機構的決定,鑒定機構應向鑒定委托人反映,并提請鑒定委托人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鑒定機構應接受鑒定委托人作出的決定。
3.0.3 鑒定人員主動提出回避并且理由成立的,鑒定機構應予批準,并指派其他符合要求的人員擔任鑒定人員。鑒定機構主動要求回避的,應說明回避理由,由鑒定委托人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
4 鑒定準備工作與取證
4.1 鑒定準備工作
4.1.1 鑒定機構接受鑒定業務的依據是鑒定委托人出具的委托文書。
4.1.2 鑒定受托人對委托文書中鑒定范圍、內容、要求或期限等有疑問的,宜及時與鑒定委托人聯系,排除疑問。
4.1.3 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員收到鑒定委托文書并排除疑問后,對鑒定委托人要求或同意鑒定受托人向當事人了解情況或交流情況的,應及時通過鑒定委托人或按鑒定委托人的要求,與該項目的當事人取得聯系。如果當事人對鑒定委托人在其委托文書中提出的鑒定范圍、內容和要求等有異議時,鑒定機構應及時向鑒定委托人反映,協助當事人排除疑問。
對鑒定委托人要求鑒定受托人不與當事人發生聯系的,鑒定受托人應按照鑒定委托人的要求開展工作。
4.1.4 鑒定機構應在確定受理鑒定委托之日起,根據糾紛項目工程造價金額,在鑒定期限表(表4.1.4)規定的時限內完成鑒定工作。鑒定機構與鑒定委托人對完成鑒定的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等待當事人提交舉證資料、補交資料、交換資料、質證、對征詢意見稿反饋意見等所需的時間不應計入鑒定期限。
表4.1.4 鑒定期限表
項目工程造價金額(萬元) |
期限(自然天) |
≤500 |
60 |
500~2000 |
90 |
2000~5000 |
120 |
5000~10000 |
150 |
>10000 |
180 |
遇到項目情況復雜、疑難、當事人不配合等情況,鑒定受托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鑒定工作時,應按照相關法規提前向鑒定委托人申請延長鑒定期限,并在其允許的延長期限內完成鑒定工作。
4.1.5 鑒定機構應在確定受理鑒定委托之日起,按照當地規定的收費標準與鑒定委托人或當事人確定收費金額,約定交費人和交費時間。鑒定委托人確定由當事人交納鑒定費的,鑒定機構應督促當事人在接到交款通知后的十天內到款。對當事人在通知期限內拒不交款的,鑒定機構可中止鑒定工作,中止期不計入鑒定期限。
4.2 鑒定取證
4.2.1 對鑒定委托人向鑒定機構直接移交鑒定資料的項目,鑒定機構接受委托及鑒定資料后除了開具接收清單,還應根據收到的鑒定資料及時熟悉、分析項目情況,必要時可開具提請鑒定委托人向當事人轉達補交鑒定資料的函件及資料清單;對鑒定委托人要求鑒定機構直接向當事人收取舉證資料或由當事人直接向鑒定機構提交舉證資料的項目,鑒定機構應及時向當事人開具要求其提交舉證資料的函件及資料清單。
4.2.2 按鑒定委托人要求,由鑒定機構直接向當事人收取舉證資料或當事人直接向鑒定機構提交舉證資料的,鑒定機構均應對當事人提交舉證資料指定期限。舉證期限應執行鑒定委托人直接指定的舉證期限;如果鑒定委托人未指定舉證期限,鑒定機構可依法規向當事人指定舉證期限,并報鑒定委托人備案。鑒定舉證期限應從當事人收到鑒定機構要求其提交舉證資料清單的次日起算,不少于五個工作日,最長不超過十個工作日。
4.2.3 鑒定機構提請鑒定委托人轉交或補交的鑒定資料清單的函(參考格式見附錄的表A.0.1)應至少制作兩份,致鑒定委托人一份,鑒定機構留底一份;當按鑒定委托人要求鑒定機構直接向當事人收取舉證資料或由當事人直接向鑒定機構提交舉證資料時,要求當事人提交舉證資料的函(參考格式見附錄的表A.0.2)應至少制作四份,致鑒定委托人一份,交舉證的當事人各一份,由鑒定機構留底一份。
4.2.4 當事人在舉證劇限內提交舉證資料確有困難的,鑒定機構應要求其在規定的舉證期限內提交書面的延期舉證申請,并將該延期舉證申請轉報鑒定委托人,由鑒定委托人決定是否準許延期。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舉證資料仍有困難的,鑒定機構應要求其在規定的延期舉證期限內再次提交書面的延期舉證申請,并將該延期舉證申請轉報鑒定委托人,由鑒定委托人決定是否準許延期。
4.2.5 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舉證資料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舉證資料,鑒定機構不得擅自組織交換證據和質證。但對于經鑒定委托人或對方當事人同意的除外。
4.2.6 對于當事人在鑒定機構要求提交的舉證資料清單之外,主動提交與本項目有關的資料,鑒定機構應將其一并列入鑒定意見書中的舉證資料清單。
4.2.7 無論是訴訟糾紛項目還是非訟糾紛項目,對當事人增加、變更鑒定請求或者提出反要求而改變鑒定范圍或內容的,鑒定機構均不得直接受理,應告知其向鑒定委托人提出申請。鑒定機構必須收到鑒定委托人新的鑒定委托文書或補充鑒定委托文書,才能按照新的鑒定委托文書或補充鑒定委托文書規定的范圍或內容,按本規程第4.2.1條至第4.2.6條相關規定重新組織舉證。
4.2.8 對鑒定委托人直接向鑒定機構提交補充鑒定委托并轉交了補充鑒定資料的,鑒定機構應將補充鑒定資料一井納入鑒定;對鑒定委托人要求鑒定機構直接向當事人收取補充舉證資料或由當事人直接向鑒定機構提交補充舉證資料的,鑒定機構應依鑒定委托人的補充鑒定委托書,按本規程第4.2.1條至第4.2.6條相關規定重新組織舉證。
4.2.9 鑒定機構不宜收取鑒定資料或舉證資料原件,宜收取經核對無誤的復制件,必要時可采取原件掃描、拍照、攝像等方法留取證據。
4.2.10 鑒定受托人最遲應在收到舉證資料后十天內,根據自身專業能力和已收到的舉證資料,判斷能否受理該項鑒定,在確定可以開展鑒定工作后,收取鑒定費用。如不能受理,應辭去該項委托;如已預收鑒定費的,應全額退還鑒定費。
5 舉證資料的交換、質證和現場勘驗
5.1 舉證資料的交換和質證
5.1.1 鑒定委托人直接交由鑒定機構作為鑒定依據的鑒定資料,經鑒定委托人同意,鑒定機構可不再與當事人交換證據或質證,直接作為鑒定依據,否則應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并質證。
5.1.2 對鑒定機構從當事人收取舉證資料的項目,在收齊資料后應及時提請鑒定委托人主持、組織交換資料并進行質證。鑒定委托人委托鑒定機構自行組織交換資料并質證的,鑒定機構應在委托人規定期限內及時組織交換資料和質證活動。對項目糾紛中的一方當事人不同意參加雙方舉證資料交換、確認、簽字、質證程序,或參加了雙方資料交換、確認、簽字、質證程序,但不認可對方舉證資料又不提供相應資料或不愿意對舉證資料、程序進行確認、簽字的,應提請鑒定委托人決定處理辦法。
5.1.3 經過當事人證據交換、確認、簽字、質證的舉證資料,應作為鑒定資料列為鑒定依據,用以計算井納入造價鑒定結論意見;經過當事人雙方證據交換、質證后,糾紛一方當事人不認可的資料,鑒定機構應提請鑒定委托人決定處理辦法;對鑒定委托人授權鑒定機構鑒別和判斷的,受托人應依據法律法規、工程造價專業技術、知識和有關政策對鑒定資料經過到別后予以區別對待:
1 用以計算并納入可以確定的鑒定結論造價意見;
2 用以計算或估算并區別原因納入無法確定的部分項目造價意見;
3 可不采用。
5.1.4 鑒定過程中,鑒定機構可根據鑒定需要提請鑒定委托人提交補充鑒定資料或經鑒定委托人同意,要求當事人直接提交補充舉證資料。對鑒定委托人已經質證再轉交的補充資料,鑒定機構可以直接作為鑒定資料使用;對鑒定委托人轉交,但未經質證的資料或當事人直接補充提交的舉證資料,鑒定機構應按本規程第4.2.1條至第5.1.2條對補充資料執行取證和質證等程序。
5.1.5 鑒定過程中,糾紛當事人主動向鑒定委托人補充舉證資料,已經質證再轉交鑒定機構的補充資料,鑒定機構可以直接作為鑒定資料使用;但對于未經質證的資料,鑒定機構應按本規程第4.2.1條至第5.1.2條對補充資料執行取證和質證的程序。
5.1.6 對超過了舉證期限,或鑒定過程中當事人向鑒定機構主動要求補充舉證資料的,鑒定機構應要求當事人首先向鑒定委托人提出申請,鑒定委托人同意當事人補充舉證資料的,鑒定機構應要求當事人填寫補交舉證資料申請表(參考格式見附錄的表A.0.3),并按本規程第4.2.1條至第5.1.2條對補充資料執行取證和質證等程序。
5.2 現場勘驗
5.2.1 根據項目鑒定工作需要,鑒定機構可組織當事人對被鑒定的標的物進行現場勘驗。
5.2.2 鑒定機構組織當事人對被鑒定的標的物進行現場勘驗的,應先行填寫現場勘驗通知書(參考格式見附錄的表A.0.4),書面通知糾紛雙方當事人參加,同時應請鑒定委托人派員參加。當事人拒絕參加勘驗的,應請鑒定委托人決定處理辦法。
5.2.3 勘驗現場應制作勘驗記錄、筆錄或勘驗圖表,記錄勘驗的時間、地點、勘驗人、在場人、勘驗經過、結果,由勘驗人、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參考格式見附錄的表A.0.5)。對于繪制的現場圖應注明繪制的時間、方位、測繪人姓名、身份等內容。必要時鑒定機構應采取拍照或攝像取證,留下影像資料。
5.2.4 當事人對現場勘驗圖表或勘驗筆錄等不予簽字確認的,鑒定機構應提請鑒定委托人決定處理辦法,并在鑒定意見中作出表述。
6 鑒 定
6.1 鑒定組織
6.1.1 鑒定機構接受了鑒定委托人的委托后,應成立鑒定項目部(組)。鑒定項目部(組)由三人以上單數組成,其中項目負責人必須是注冊造價工程師。
6.1.2 為了保證鑒定質量,按照本行業有關規定執行審核審定制。不同單位工程的經辦人員與審核人員可以互相交叉,但同一人不得兼任同一單位工程的經辦、審核。
6.1.3 鑒定項目部(組)對內部爭議較大又必須作出鑒定意見的內容實行合議制定案,即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用表決方式確定鑒定方案或結論性意見。鑒定合議會議應作詳細記錄或紀要,記錄表決情況,合議決定由合議的鑒定項目部(組)集體負責,并列入鑒定意見,少數人的意見也必須如實記錄。
6.2 鑒定程序
6.2.1 鑒定機構對項目鑒定工作應按委托書規定的鑒定范圍、內容、要求、期限和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常規管理規定,建立相應的質量管理體系,通過書面管理計劃、流程控制程序等保證鑒定工作質量。
6.2.2 進入鑒定工作程序后,鑒定機構宜采取與當事人核對工程量、套取定額(或計取單價)、取費等過程逐步完成鑒定;對鑒定委托人認為鑒定機構不必要與當事人做核對工作,或鑒定機構認為不必要與當事人核對的糾紛項目,鑒定機構可直接出具鑒定意見或鑒定意見征詢意見稿。
6.2.3 鑒定項目具有核對程序的,鑒定機構開展每一步核對工作前,均應事先給當事人出具造價核對工作通知函(參考格式見附錄的表A.0.6)對當事人不愿意參加核對工作的,應請鑒定委托人決定處理辦法。
6.2.4 鑒定項目具有核對程序的,在鑒定核對過程中,鑒定人員宜請當事人對每天核對后的結果作簽字確認,對當事人不予及時簽字確認的,鑒定機構可分步出具工程量計算書征詢意見稿或其他鑒定內容征詢意見稿等階段性成果文件,但每一次征詢意見稿均應報經鑒定委托人同意后再交當事人征詢意見。鑒定機構在每一次出具征詢意見稿時,均應同時向所有當事人出具征詢意見函(參考格式見附錄的表A.0.7)。鑒定機構對每一個鑒定工作程序的階段性成果均應要求所有當事人簽字確認,當事人不予發表書面意見或簽字確認的,鑒定機構應請鑒定委托人決定處理辦法。
6.2.5 鑒定機構在出具正式鑒定意見書之前,應先征詢鑒定委托人意見,確定是否要出具鑒定意見征詢意見稿;對鑒定委托人要求先出具鑒定意見征詢意見稿的,應征詢鑒定委托人意見,確定是否要先報經鑒定委托人審閱同意后再交糾紛雙方當事人征詢意見。鑒定機構在向當事人出具鑒定意見征詢意見稿時,還應同時向當事人出具征詢意見函(參考格式見附錄的表 A.0.7),向當事人指定準確的答復期限及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6.2.6 鑒定機構收到鑒定意見征詢意見稿的各方復函后,應對各方的復函意見進行認真復核、斟酌,作出完善、充分的修訂,再報經鑒定委托人同意后出具正式鑒定意見書。
6.2.7 鑒定機構及其鑒定人員對鑒定意見書應當依法履行出庭或出場接受質詢的義務,確因特殊原因無法出庭或出場的,經鑒定委托人準許,可以書面形式答復質詢。
6.2.8 鑒定結論意見有缺陷,能夠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下列情形,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應作出補充鑒定意見:
1 委托人增加新的鑒定要求的;
2 委托人發現委托的鑒定事項有遺漏的;
3 委托人在糾紛解決過程中又提供或者補充了新的鑒定資料的;
4 在糾紛解決過程中,鑒定人員因深入了解了分歧因素,發現問題需要作出補充鑒定的;
5 其他需要補充鑒定的情況。
補充鑒定意見是原鑒定意見的組成部分。對因本條列舉的上述情況而改變了計價條件、計價方法作出補充鑒定意見,導致其與原鑒定意見不一致的,不屬于原鑒定機構或原鑒定人員的錯誤,不應追究原鑒定機構或原鑒定人員的責任。
6.2.9 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意見有異議而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鑒定結論意見確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鑒定機構可以接受鑒定委托人重新鑒定的委托:
1 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2 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3 鑒定結論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
4 鑒定人員按規定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
5 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意見,能夠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應接受重新鑒定。
接受重新鑒定委托的鑒定機構的資質條件,應當為甲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且原鑒定機構不得接受原糾紛項目重新鑒定的委托。
6.3 鑒定方法
6.3.1 項目鑒定范圍和內容必須符合鑒定委托文書,鑒定成果文件表述的鑒定范圍和內容必須符合鑒定委托文書要求,不得作出不符合委托的鑒定表述。
6.3.2 在鑒定項目合同約定有效的情況下,鑒定應采用當事人合同約定的計價方法。除非合同糾紛各方另行達成一致約定,否則不得采用不符合原合同約定的計價方法作出鑒定意見,也不得修改原合同計價條件而作出鑒定意見。
6.3.3 如果當事人糾紛項目的合同出現如下情況,鑒定受托人可以事實為依據,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有權機關發布的標準和本規程有關規定,獨立選擇適用的計價依據和方法形成鑒定意見,選擇計價依據和方法的理由應在成果文件中表述:
1 合同無效;
2 合同對計價依據和方法約定不明;
3 合同約定的計價依據和方法無法對糾紛部分進行鑒定。
6.3.4 鑒定項目可分為單項工程、單位工程、分部分項工程的,應按單項工程、單位工程、分部分項工程的劃分規定,分別計算后匯總,不應混編混算。
6.3.5 鑒定機構在開展鑒定工作之前應首先確定合同性文件的解釋順序。
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規范,糾紛項目各個合同性文件合法、有效及具有優先解釋順序約定的前提下,對合同約定了優先解釋順序的項目,按照其約定的優先解釋順序開展鑒定。對合同沒有約定優先解釋順序的項目,鑒定機構宜提請鑒定委托人指定優先解釋順序,鑒定委托人要求受托人確定合同優先解釋順序的,宜選擇如下優先解釋順序:
1 合同協議書;
2 中標通知書;
3 投標書及其附件;
4 合同專用條款;
5 合同通用條款;
6 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7 圖紙;
8 工程量清單;
9 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當上述文件不全時,其順序依然有效。
在合同履行中,當事人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索賠等書面協議或文件的解釋順序按時間排序,后立的文件優先于先立的文件。
6.3.6 如果當事人對糾紛項目合同、工程量清單、洽商、變更、索賠、工程報價單或結算書等相關文件有效性的約定有分歧,其有效性應請鑒定委托人決定;如果是因對國家計價規定性文件有不同理解而產生的分歧,分歧各方應共同提請相應有權機關解釋。鑒定委托人要求鑒定受托人作出鑒別和判斷的,鑒定受托人可依據建設科學技術和工程造價、經濟專門知識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
6.3.7 當事人要求因物價問題調整合同價款時,對建設工程施工發承包合同履行期間,因人工、材料、工程設備、機械臺班價格波動影響合同價款的,應根據合同約定的種類、內容、范圍(幅度)、方法調整合同價款。
合同中未明確計價中的風險因素,或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約定計價中的風險因素,但隨后為此發生糾紛的,按以下規定分擔風險責任:
1 下列影響合同價款的因素出現,應由發包人承擔:
1)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發生變化;
2)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發布的人工費調整,但承包人對人工費或人工單價的報價高于發布的除外;
3)由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原材料等價格進行了調整的。
2 當事人在合同中未約定調價因素的,鑒定受托人應首先要求當事人協商確定鑒定中需要調價的因素;當事人不能協調達成一致意見的,鑒定受托人應提請鑒定委托人確定調價因素;鑒定委托人要求鑒定受托人確定調價因素的,鑒定受托人可依據建設科學技術和工程造價、經濟專門知識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
3 當事人未約定調價計算方法的,鑒定受托人應首先要求事人協商確定鑒定中需要采用的計算方法;當事人不能協調達成一致意見的,鑒定受托人應提請鑒定受托人確定計算方法;鑒定受托人要求鑒定受托人確定計算方法,鑒定受托人可依據建設科學技術和工程造價、經濟專門知識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
4 合同約定由承包人采購材料和工程設備的,物價風險應由發承包雙方合理分攤:
1)如主要材料、工程設備單價變化小于或等于5%的,不予調整;
2)如主要材料、工程設備單價變化大于5%的,如合同工期得到履行,發承包方各承擔50%;如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則計劃進度日期后續工程的價格,采用計劃進度日期與實際進度日期兩者的較高者,并由發包人承擔;如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則計劃進度日期后續工程的價格,采用計劃進度日期與實際進度日期兩者的較低者,并由承包人承擔。
5 由于承包人使用機械設備、施工技術以及組織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費用增加的,應由承包人全部承擔。
6 管理費和利潤的風險由承包人全部承擔。
6.3.8 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糾紛,發承包雙方應按以下原則分別承擔并調整合同價款和工期:
1 合同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 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
3 承包人的施工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 停工期間,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 不可抗力解除后復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應合理延長工期,發包人要求趕工的,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3.9 由于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成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合同價款。此外,發包人還應支付下列金額:
1 本規程第6.3.8條規定的應由發包人承擔的費用;
2 已實施或部分實施的措施項目應付價款;
3 承包人為合同工程合理訂購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設備貨款,發包人一經支付此項貨款,該材料和工程設備即成為發包人的財產;
4 承包人撤離現場所簾的合理費用,包括雇員遣送撓和臨時工程拆除、施工設備運離現場的費用;
5 承包人為完成合同工程而預期開支的任何合理費用,且該項費用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項支付之內。
發承包雙方辦理結算工程款時,應扣除合同解除之日前發包人向承包人收回的價款。
6.4 鑒定成果文件及鑒定結論意見
6.4.1 鑒定成果文件包括鑒定意見書、補充鑒定意見書、補充說明等。鑒定意見書應包括鑒定意見書封面、簽署頁、目錄、鑒定人員聲明、鑒定意見書正文、有關附件等。
6.4.2 鑒定意見書封面(參考格式見附錄的表A.0.8)應包括項目名稱、鑒定意見書文號、鑒定機構名稱和完成鑒定日期,并應加蓋具有接受鑒定委托的咨詢企業名稱、資質等級、證書編號的工程造價咨詢執業印章。
6.4.3 鑒定意見書簽署頁(參考格式見附錄的表A.0.9)應包括項目名稱、鑒定編制人、審核人、審定人和企業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的姓名。編制人、審核人、審定人應在簽署頁加蓋具有注冊編號的執業或從業資格印章。企業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應在簽署頁簽字或蓋章。
6.4.4 鑒定人員聲明(參考格式見附錄的表A.0.10)應表明對報告中所陳述事實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計算及分析意見和結論意見的公正性負責,對哪些問題不承擔責任,與當事人沒有利害關系或偏見等。
6.4.5 鑒定意見書正文應包括如下內容:
1 項日名稱:主標題應為“××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
2 文號:由各鑒定機構自定。
3 基本情況:
1)鑒定委托人:即出具委托書的工程造價鑒定項目委托人。
2)委托日期:即委托書的出具日期。
3)委托內容:即委托書上文字載明的委托鑒定事項或對象、鑒定目的、鑒定要求等。鑒定機構的鑒定意見書上對鑒定委托人提出委托的鑒定內容不得在文字上作出任何增刪、修改、解釋。
4)鑒定資料。
5)糾紛項目相關情況介紹。
4 鑒定依據:鑒定意見書中應分別表述如下鑒定依據:
1)行為依據:主要指鑒定委托書。
2)政策依據:主要指開展鑒定工作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等。
3)分析(或計算)依據:主要指相關技術標準、規范、規程、定額、圖紙、合同、招標投標文件、簽證、變更單、紀要、勘查及測量資料、價格信息來源等。
5 鑒定過程及分析:鑒定意見書中應按照鑒定工作的時間順序,簡述鑒定的工作過程和各項工作期間發現項目糾紛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及解決矛盾的方法。
6 鑒定結論意見。
7 特殊說明。凡對鑒定結論意見有必要加以提示、說明的內容,均在特殊說明中加以詳細表述。
8 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書的簽章(字)。鑒定機構及其鑒定人員應按照工程造價咨詢行業的管理規定,在鑒定意見書上簽章(字)。
9 附件。
6.4.6 鑒定結論意見可同時包括以下形式:
1 可確定的造價結論意見。
當整個鑒定項目事實清楚、依據有力、證據充足時,鑒定機構應出具造價明確的造價鑒定結論意見。
當鑒定項目中僅部分事實清楚、依據有力、證據充足時,鑒定機構應出具項目中該部分造價明確的鑒定結論意見,稱為“可以確定的部分造價結論意見”。
對當事人在鑒定過程中達成一致的書面妥協性意見而形成的鑒定結果也可以納入造價鑒定結論意見或“可確定的部分造價結論意見”。
2 無法確定部分項目的造價結論意見。
當鑒定項目中有一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力或依據不足,且當人爭議較大無法達成妥協,鑒定機構依據現有條件無法作出準確判斷時,鑒定機構可以提交無法確定部分項目的造價結論意見,稱為“無法確定部分項目的造價結論意見”。
對鑒定中無法確定的項目、部分項目及其造價,凡依據鑒定條件可以計算造價的,鑒定意見書中均宜逐項提交明確的計算結果,并提出不能作出可確定結論意見的原因或當事人雙方的分歧理由;凡依據鑒定條件無法計算造價的,鑒定意見書中宜提交估算結果或估價范圍;提交估算結果或估價范圍的條件也不具備時,鑒定機構可不提交估算結果或估價范圍并說明理由;對鑒定委托人要求提交鑒別和判斷性結論的,鑒定機構可提交鑒別和判斷性結論。
6.4.7 鑒定意見書的附件應包括:鑒定計算書;鑒定委托書;鑒定機構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項目備案書以及鑒定人員的注冊證書等;鑒定過程中使用過并需要在鑒定意見書巾作附件裝訂入冊的項目特有資料等。
6.4.8 鑒定意見書的語言表述應符合下列規范和要求:
1 使用符合國家通用語育文字規范、專業術語規范和法律規范的用語;
2 使用國家標準計量單位和符號;
3 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應當符合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規范;
4 文字精練,用詞準確,語句通順,描述客觀、清晰。
6.4.9 鑒定意見書的制作版面和裝訂應符合鑒定委托人的要求,對鑒定委托人沒有提出要求的,應符合下列格式要求:
1 使用A4規格紙張,打印制作;
2 在正文每頁頁眉的右上角以小五號字注明正文共幾頁,同時注明本頁是第幾頁;
3 落款應當與正文同頁,不得使用“此頁無正文”字樣;
4 不得有涂改。
6.4.10 鑒定意見書的質量應符合工程造價咨詢行業有關管理規定。
6.4.11 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員在鑒定過程中因循私舞弊、嚴重過錯造成鑒定結論錯誤,應按照國家及行業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承擔相應責任。
7 檔案管理
7.1 基本要求
7.1.1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建立完善的工程造價鑒定檔案管理制度。工程造價鑒定檔案文件應符合國家和當地有關部門及行業發布的相關規定。
7.1.2 歸檔文件必須真實、準確,與鑒定項目實際相符合。對與工程造價鑒定有關的重要活動、記載主要過程和現狀、具備保存價值的各種載體的文件、成果文件,均應收集整齊,整理立卷后歸檔。
7.1.3 歸檔的工程造價鑒定成果文件應包括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其他文件及依據可為紙質原件、復印件、掃描件、影像件或電子文件。
7.1.4 歸檔文件中書寫部分的內容應采用耐久性強的書寫材料,不得使用易褪色的書寫材料。
7.1.5 歸檔文件應字跡清晰、圖表整潔、簽字蓋章手續完備。
7.1.6 歸檔可以分階段進行,也可以在項目鑒定完成后進行。
7.1.7 鑒定機構自行歸檔的文件,保存期為五年。
7.1.8 向接收單位或使用單位移交檔案時,應編制存檔或移交、接收清單,明確文件存檔或移交、接收的單位,雙方簽字、蓋章后方可交接。
7.2 檔案內容
7.2.1 歸檔的工程造價鑒定成果文件應包括鑒定意見書、補充鑒定意見書、補充說明等。鑒定意見書應包括封面、簽署頁、目錄、鑒定人員聲明、鑒定意見書正文、有關附件等。
7.2.2 歸檔的鑒定過程文件應包括要求當事人提交鑒定舉證資料的函、要求當事人補充提交鑒定舉證資料的函、當事人要求補充提交鑒定舉證資料的函、工作計劃或實施方案、當事人交換證據或質證的記錄文件、現場勘驗通知書、各階段的造價計算征詢意見稿及其回復或核對記錄、鑒定意見書征詢意見函及其回復、鑒定工作會議(如核對、協調、質證等)及開庭記錄、工作底稿、資料移交單等。
7.2.3 歸檔的工作底稿應包括工程量計算核實記錄表、現場勘驗記錄、鑒定編制人的編制工作底稿、審核人的審核工作底稿、審定人的審定工作底稿、詢價記錄、各種有關記錄等。
7.2.4 鑒定項目的舉證資料、鑒定資料等原始依據應執行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檔案管理的規定,其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由當事人提交或鑒定委托人轉交給鑒定機構并與本鑒定項目有關的資料:
1 合同類文件:施工合同、專業或勞務分包合同、補充合同、采購合同、租賃合同;
2 招標投標類文件:中標通知書、投標文件、招標文件、澄清函或答疑文件;
3 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類文件:需要特別表述的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類文件清單;
4 圖紙類文件:工程竣工圖或施工圖;
5 造價類文件:工程量清單、投標報價書或報價單、工程結算書或標底(招標控制價)等;
6 變更、簽證類文件:會議紀要、工程變更、簽證、工程洽商、有關通知、信件、數據電文等,以及當事人舉證的其他資料;
7 工程驗收類文件:隱蔽工程驗收記錄、中間驗收記錄、竣工驗收記錄;
8 影響工程造價鑒定的其他相關資料,如:起訴狀、答辯狀等。
附錄A 建筑工程造價鑒定參考格式
表A.0.1 提請鑒定委托人轉交鑒定資料的函
致 項目鑒定委托人 : 根據貴方 對我公司的委托,我公司正在準備開展項目的鑒定工作,依據有關規定和項目鑒定工作的需要,請 提交(或補充提交)如下資料(請注明是否已經質證)到我公司:
除我公司提供的上述資料外,請貴方根據項目情況轉交鑒定可能需要用到的其他資料,以免鑒定工作發生偏差而影響鑒定質量。 鑒定機構: (公章) 年 月 日 |
注:本函一式兩份,送本項目鑒定委托人一份,鑒定機構留底一份。
表A.0.2 要求當事人提交舉證資料的函
致 項目(糾紛雙方)當事人 : 根據鑒定委托人 對我公司的委托,我公司正在準備開展項目的鑒定工作,依據有關規定和項目鑒定工作的需要,請在 年 月 日時前提交(或補充提交)如下舉證資料到我公司:
如在上述期限內不能提交所列資料或提交虛假資料的,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除我公司提供的上述資料外,請貴方根據項目情況轉交鑒定可能需要用到的其他資料,以免鑒定工作發生偏差而影響鑒定質量。 鑒定機構: (公章) 年 月 日 |
注:本函一式 份,根據項目鑒定委托人備案一份,交舉證的當事人 方各一份,鑒定機構留底一份。
表A.0.3 補交舉證資料申請函
致 項目鑒定機構: 由于 的原因,我方于 年 月 日提交的項目舉證資料尚不足,依據有關規定和本項目鑒定工作的進展需要,特申請補充舉證如下材料,請予查收并舉證:
當事人: (公章) 年 月 日 |
注:本函一式三份,根據項目鑒定委托人備案一份,交鑒定機構一份,舉證的當事人留底一份。
表A.0.4 現場勘驗通知書
致 項目(糾紛雙方)當事人 : 根據鑒定委托人 對我公司的委托,我公司正在準備開展項目的鑒定工作,依據有關規定和項目鑒定工作的需要,請在 年 月 日時派授權代表到 (地點) 參加現場勘驗工作。
當事人: (公章) 年 月 日 |
注:本函一式 份,根據項目鑒定委托人備案一份,交當事人 方各一份,鑒定機構留底一份。
表A.0.5 勘驗記錄
根據 年 月 日的勘驗通知, 年 月 日 時 項目的鑒定委托人 、當事人 、 、 、 、鑒定機構(勘驗機構)的 、 、 到達了 現場(當事人 缺席),本勘驗記錄、草圖共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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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鑒定委托人 |
當事人 |
當事人 |
鑒定(勘驗)機構 |
注:本函一式 份,根據項目鑒定委托人備案一份,交當事人 方各一份,鑒定機構留底一份。
表A.0.6 邀請當事人參加造價核對工作通知函
致 項目(糾紛雙方)當事人 : 根據鑒定委托人 對我公司的委托,我公司正在開展項目的鑒定工作,依據有關規定和項目鑒定工作的需要,請貴方派員于 年 月 日時開始到 (地點) 參加核對工作,核對期約需 天,具體時間安排待貴方派出的造價核對工作人員見面后再行商定。
如貴方在上述時間不能派員參加造價核對工作,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鑒定機構: (公章) 年 月 日 |
注:本函一式 份,根據項目鑒定委托人備案一份,交邀請的當事人一份,鑒定機構留底一份。
表A.0.7 征詢意見函
致 項目(糾紛雙方)當事人 : 根據鑒定委托人 對我公司的委托,在各有關方面配合下,經過前段時間的工作我公司已經形成 項目鑒定的征詢意見稿,經鑒定委托人同意,現將該項目的 鑒定征詢意見稿交給貴方,請在 年 月 日時前將意見反饋給我公司。 如在上述期限內不能提交反饋意見,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鑒定機構: (公章) 年 月 日 |
注:本函一式 份,報本項目鑒定委托人備案一份,交當事人 方各一份,鑒定機構留底一份。
表A.0.8 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封面格式
(項目名稱) 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
文 號:
(鑒定機構名稱)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執業章) 年 月 日 |
表A.0.9 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簽署頁格式
(項目名稱) 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
文 號:
編 制 人: [執業(從業)印章] 審 核 人: [執業(從業)印章] 審 定 人: [執業(從業)印章] 企業負責人:
|
表A.0.10 工程造價鑒定人員聲明參考格式
工程造價鑒定人員聲明
(鑒定委托人名稱):
受 委托,對 項目的工程造價進行鑒定。參與本次鑒定工作的造價鑒定人員鄭重聲明:
1. 我們在本鑒定意見書中陳述的事實是真實和準確的;
2. 本報告中的分析、意見和結論是我們自己獨立、公正的專業分析、意見和結論;
3. 工程造價及其相關經濟問題存在固有的不確定性,本報告結論的依據是貴方委托書,僅負責對委托鑒定范圍及內容作出結論,未考慮與其他方面的關聯;
4. 我們與本報告中的當事人沒有利害關系,也與有關當事人沒有個人利害關系或偏見。
工程造價鑒定人員(簽章):執業(從業)證號:
本規程用詞說明
1 為便于在執行本規程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用詞,采用“可”。
2 本規程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規范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