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工程量超過15%變化后綜合單價調整的探討
關于工程量超過15%變化后綜合單價調整的探討
摘要:實行工程量清單招標的建設工程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往往會發生工程量超過15%變化,綜合單價是否調整,如何調整,規定不明確,特對此探討,試圖對實際工作起到指導作用。
關鍵詞:工程量 15% 綜合單價 調整
工程量偏差是指承包人根據發包人提供的圖紙進行施工,按照現行國家工程量計算規范規定的工程量計算規則,計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項目應予計量的工程量與相應的招標工程量清單項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間出現的量偏差。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條款10.4.1 變更估價原則:(3)變更導致實際完成的變更工程量與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列明的該項目工程量的變化幅度超過15%的,或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無相同項目及類似項目單價的,按照合理的成本與利潤構成的原則,由合同當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確定〕確定變更工作的單價。
當應予計量的已完合格工程量與招標工程量清單出現偏差(包括因工程量變更等原因導致的工程量偏差)超過15%時,依據GB50500-2013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9.6工程量偏差中對綜合單價的調整原則為:當工程量增加15%以上時,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低;當工程量減少15%以上時,減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高。
至于具體的調整方法:可參見公式
- 當Q1﹥1.15Q0時:S=1.15Q0X P0+(Q1-1.15Q0)X P1
2、當Q1﹤ 0.85Q0時:S=Q1X P1
式中:
S — 調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項工程費結算價;
Q1— 最終完成的工程量;
Q0— 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工程量;
P0— 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填報的綜合單價;
P1— 按照最終完成工程量重新調整后的綜合單價;
P2— 發包人招標控制價相應項目的綜合單價;
L — 承包人報價浮動率;
L1 — 承包人相應項目的報價浮動率。
3、新綜合單價P1的確定方法。一是發承包雙方協商確定;二是與招標控制價相聯系,當工程量偏差項目出現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填報的綜合單價與發包人招標控制價相應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偏差超過15%時,工程量偏差項目綜合單價的調整可參考公式:
1)當Q1﹥1.15Q0時: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低
第四種情況 第三種情況 第二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
P2(1-L) P2 P2(1+15%)
第一種情況:若P0﹥ P2X (1+15%),該類項目重新調整后的綜合單價:P1=P2X (1+15%)
第二種情況:若P0≦ P2X (1+15%),該類項目重新調整后的綜合單價:P1=P2
第三種情況:若P2(1-L)﹤P0≦P2,該類項目重新調整后的綜合單價:P1=P2(1-L)
第四種情況:若0≦P0≦P2(1-L),該類項目重新調整后的綜合單價:P1=P2(1-L1)=P0
- 二種情況,大家都容易接受和理解;
第三種情況,按照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低的原則,也比較容易接受和理解。
第四情況,承包人的投標報價低于P2(1-L),遠低于P2,施工單位做的越多,該項目虧損的越多,故承包人只愿意按投標價施工1.15 Q0的工程量,超出部分的工程量不愿意施工。在實際工程案例中經常發生這種情況。故建議該類項目重新調整后的的綜合單價按P1=P2(1-L)的方式確定較為合理。
2)當Q1﹤0.85Q0時:減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高。
第4種情況 第3種情況 第2 種情況 第1種情況
P2(1-L)(1-15%) P2(1-L) P2
第1種情況:若P0≧P2,該類項目重新調整后的綜合單價:P1= P0,不能再調高。
第2種情況:若P2(1-L)﹤P0≦P2,該類項目重新調整后的綜合單價:P1= P2
第3種情況:若P2(1-L)(1-15%)﹤P0≦P2(1-L),該類項目重新調整后的綜合單價:P1= P2(1-L)
第4種情況:若P0﹤P2X(1-L)(1-15%),該類項目重新調整后的綜合單價:P1= P2X(1-L) (1-15%)
當然,P2作為發包人招標控制價相應項目的綜合單價,從理論上必須是合理的、準確的,如果P2失真,必須先進行修正后,再按以上的情況處理。
參考書目:
《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
《建設工程計價》(全國一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培訓教材2019年版)